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29执59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103809。。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9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529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迎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马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