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92民初353号
原告:宜昌***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刘付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谭家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全昌。
原告宜昌***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宜昌***物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物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物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宜昌***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发伦
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