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长天不锈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02民初1912号
原告:安庆市长天不锈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康莱特家苑27#楼8门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17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安庆市长天不锈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长天不锈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长天不锈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原告未预交),不再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