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函
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
安徽某有限公司、寿县某有限公司、合肥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作出(2025)皖04民终47号终审判决。现寿县某有限公司欠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5元,安徽某有限公司欠缴二审案件受理费90262元。依据本院淮中法(2016)6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生效后诉讼费用退、收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现将该材料移送你院,请在(2025)皖0422执1481号案件中一并执行。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