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02民初7142号之一
原告:六安市旺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金港城市广场13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RAGL31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街道中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499613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六安市旺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旺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旺顺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旺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计240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720,合计4125元,由原告六安市旺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祝万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瑞
书记员*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