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6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洪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周先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洪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皖0103财保6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3070.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洪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洪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3070.08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