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1民初9282号
本院二O二二年二月十六日对原告接***与被告***、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311民初928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二十六行判决主文“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由被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保全费1228元,共计2794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