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1财保184号
申请人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4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超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