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703号
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1546529U。
法定代表人:张永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乔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长丰岗集镇金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62065666。
法定代表人:龚明,总经理。
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3元,减半收取3861.5元,由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义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