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11445号
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三十埠大桥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54521。
法定代表人:方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岗集镇金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620656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60元,减半收取7480元,由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