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民初6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祥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三阳镇竹铺村白石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NP7GWON。
法定代表人:胡明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埠头上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1535426879。
法定代表人:洪胜华,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祥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皖1021民初659号民事裁定:一、查封黄山祥琳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皖J×××××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AB,车辆识别代号L×××××13);二、冻结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黄山祥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祥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黄山祥琳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皖J×××××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AB,车辆识别代号L×××××13)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海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红
书记员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