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能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中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佳海产业园17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22552000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义乌市中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BTEX0G。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义乌市中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义乌市中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万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