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佳海产业园17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22552000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义乌市中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BTEX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中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19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8600元及违约金(以货款88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8年8月19日起计算至88600***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179.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2020)赣0191执38号执行裁定书。
2、2020年1月19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有价证券、股权、股息红利、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仅发现义乌市中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浙G×××××安源牌汽车一辆。
3、2020年3月13日,本院通过12368短信平台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未来院说明情况。
4、2020年3月19日,本院委托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查封了浙G×××××安源牌汽车,但未实际扣押。
5、2020年4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随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6、2020年4月21日,本院委托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中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房产和土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7、2020年5月15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8、2020年5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94481.95元,未履行金额为94481.95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申请执行费1317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万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