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岳执字第0050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账户存款61450元。 该款请转至: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院执行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 帐号:12×××4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