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

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1036号

原告: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温泉镇解放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60830349W。

法定代表人:胡献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胜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