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1036号
原告: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温泉镇解放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60830349W。
法定代表人:胡献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胜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