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6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岳民一初字第0161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住岳西县。
被告:***,成年人,住岳西县。
被告: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