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1民初391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男,1962年1月1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B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306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