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1405号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古城镇双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QBAA9M(1-1)
法定代表人:杨贵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毛雪松(实习),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红花山路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306X7。
法定代表人:叶长结,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3元,由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乃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又兮
书 记 员 李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