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财保22号
申请人: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古城镇双路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321MA2NQBAA9M。
法定代表人:杨贵玖,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红花山路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306X7。
法定代表人:叶长结,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芜湖支行的存款115万元(账号:11×××72),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提供115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芜湖支行的存款115万元(账号:11×××72)。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爱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珺
提示: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