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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蓝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425民初130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922元,减半收取946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