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4)陕0331民督1号
申请人: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1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942340123。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太白县王家堎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王家堎镇中明村二组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31MB2952742H。
负责人:***,院长。
申请人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称,2018年9月15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造价咨询协议书,申请人于2018年12月之前完成了合同项目,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申请人开具31056.33元的发票,被申请人收到发票,至今未支付审计费。申请人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以证实其主张。要求被申请人太白县王家堎镇中心卫生院给付申请人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计费人民币31056.3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太白县王家堎镇中心卫生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迈普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计费人民币31056.33元。
申请费192元,由被申请人太白县王家堎镇中心卫生院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