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281号
原告: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与电子二路什字荣禾云图中心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94234012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被告:陕西国立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江南东路世茂云江月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立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