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民初1393号
原告:中国某某集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负责人:邵某。
原告中国某某集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集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集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集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19.78元,减半收取16109.89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集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