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361号之一
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8号1幢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23361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76,852.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内容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76,852.99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