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民特1号
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吉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湘潭市仲裁委员会撤回了本案争议部分的仲裁请求为由,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电风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哈电风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粤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 彬
书 记 员 何 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