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民初284号
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十一区北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8.85元,减半收取计6,279.43元,由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