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冷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春天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汪秀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春天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2021)辽140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8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案款2268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720.00元。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涉案较多,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402民初953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孝刚
审判员 张玉杰
审判员 李福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洪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