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淮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4560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幸,安徽进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6072C。

法定代表人:许晓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改,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晶晶,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化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丽梦

书 记 员 陶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