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22民初262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08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