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某防护网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5656号 原告:天某防护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天某防护网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天某防护网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某防护网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某防护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33.2元,由天某防护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