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5656号
原告:天某防护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天某防护网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天某防护网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某防护网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某防护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33.2元,由天某防护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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