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6304号
原告:重庆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2025年6月5日,原告重庆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9.2元,减半收取1229.6元,由原告重庆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