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2369号 左某、重庆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左某申请重庆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左某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5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应收账款215万元。本院202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前往重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向该公司送达了(2025)湘3101民初5705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应收账款215万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12月2日至2026年12月1日止。因代收人为该公司法务,不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冻结金额以实际的情况为准。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5705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或扣留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或扣留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