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92民初206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94.88元,由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