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92民初206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94.88元,由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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