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某;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由(2011版)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青执复2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青海省某。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该厅工作人员。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在执行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与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某公司向该院申请追加青海省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西宁中院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2024)青0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驳回重庆某公司的申请。重庆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宁中院查明,重庆某公司与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2024)宁仲裁字第023号仲裁裁决。裁决生效后,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被其主管部门青海省某撤销而无适格的被执行人,且未查询到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院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2024)青01执456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西宁仲裁委员会(2024)宁仲裁字第0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另查明,2020年7月6日,中共青海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中共青海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和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事宜的通知》(青编委发〔2020〕44号)载明,撤销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和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将原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原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益服务职能整合划转到厅属5个事业单位。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显示,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单位状态为正常,有效期限自2024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0日。
西宁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作为事业单位虽被撤销,但并未依法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且有专门负责处理后续事宜的工作组以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的名义对外开展清偿债务等民事活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青海省某无偿接受被执行人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的财产,致使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无遗留财产或者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重庆某公司的申请追加事由不能成立。故驳回申请人重庆某公司追加青海省某为该院(2024)青01执45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复议申请人重庆某公司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西宁中院(2024)青0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青海省某为(2024)青01执45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1.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已于2020年7月6日被撤销。2.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3.青海省某对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的决策和日常管理都有绝对的决定权。4.青海省某未对已撤销的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现债权人有权向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的主管单位青海省某进行追偿。
本院对西宁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青海省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青海省公路重庆某公司撤销后其主管部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无偿接受了其财产,复议申请人重庆交通公司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异议裁定应予维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