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某某农贸市场管理中心与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8724号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某某农贸市场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XEN9Y0F。 负责人:***。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0006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某某农贸市场管理中心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某某农贸市场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某某农贸市场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