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2民初8677号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和西十一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微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2A号1单元2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微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称被告已付清货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1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