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19民初14301号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和西十一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襄垣县鸿达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襄垣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垣县鸿达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5元,由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