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16执175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悠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T133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08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悠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88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悠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701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