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杨某某与重庆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云阳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51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负责人。
被告:云阳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负责人。
第三人:陈某某,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杨某某与被告重庆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某、杨某某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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