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3民初752号
原告:黄某,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某、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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