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92民初194号
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皂北湾。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