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05民初139号 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