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5民初2930号
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卡迈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卡迈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