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卡迈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5民初2930号 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卡迈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卡迈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合肥精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