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2民初3123号
原告:来安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顿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峻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安县XX公司与被告江阴市XX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立案后,来安县XX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来安县XX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