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7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野马小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7929862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大柳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8858075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103民初7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建阳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天然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建阳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然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