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223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建筑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4678939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
×××6110。
本院在执行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诉讼费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28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