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5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山***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本院在执行***与山***药业有限公司、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姜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