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1476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经济开发区岩滨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57288136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枣沟头镇工业园,注册号:3713002280434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曾用名:高洁),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 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