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某某晨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财保519号 申请人:***晨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卧龙东街6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F8K1A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经济开发区岩滨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57288136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晨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晨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山东**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费县支行,账号:3700********;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费县支行,账号:6410********)的存款214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晨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4000元。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