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温催字第152号
申请人: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宋浦东路1999号云江标准厂房轻工区9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台州银行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82692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3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笨笨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帐号为58×××15)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台州银行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82692,金额为3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笨笨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了(2015)台温催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